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方法》的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落实《退役军人保障法》相关需求,做好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工作,我部拟定了《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退役军人事务部
2021年11月15日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制发、用和服务管理,维护持证人权益,提升优待服务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优待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两种,分别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发放。
本方法适用于优待证的申请、审核、制作、发放、用、服务、管理及其它有关工作。
第三条 优待证是持证人彰显荣誉的载体、享受优待的凭证。
第四条 优待证服务管理工作坚持彰显荣誉、规范有序、精确动态、便捷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指导全国优待证制发和服务管理工作,确定并当令调整理作银行范围。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明确当地区优待证服务管理具体需要,在退役军人事务部确定的合作银行范围内,确定当地区合作银行,推进优待证在当地区的用法。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当地区优待证发放和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式样,印有优待证类型名字、持证人名字、持证人性别、持证人相片、发放单位等信息。
优待证全国统一编号并以加密方法储存于优待证芯片内,提供数据服务用。
第七条 持证人应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守旧国家和军事秘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社会日常发挥先锋用途,引领好道德风尚,珍惜维护荣誉,爱护优待证。
第八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加大优待证服务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打造健全全国优待证管理信息管理软件,为做好优待证服务管理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 功能
第九条 优待证由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有关合作银行一同制作,优待证以银行借记卡为载体,不拥有透支功能。
优待证关联的个人银行账户按有关规定管理。
合作银行根据国家相关需求做好金融功能有关的服务管理,配合做好优待证服务管理及优待项目拓展等工作,为持证人提供优先打折等优待服务。
第十条 持证人凭优待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公共交通、文化、旅游等方面的优待服务。
国家将不断调整基本优待目录清单项目,以优待证为辨别认证载体,充分发挥优待证服务用功能,更好地为持证人服务。
第十一条 持证人凭优待证享受发放省份提供的优待服务。
鼓励各地在有条件的基础上,将当地提供的优待服务面向全国持证人开放。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各界为持证人提供多样化优待服务。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积极推广优待证在当地区、有关行业范围的应用,不断扩大优待证用范围、提升优待证知道度。
在维持式样标准不变、主要功能不变、管理主体不变、工作步骤不变的首要条件下,可以通过优待证搭载其他公共服务功能。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当令推出电子优待证,达成持证人信息在线查验、优待项目线上服务与线下途径有效衔接等功能。
第十五条 在基于优待证拓展金融范围应用时,应当根据互联网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责任,切实保障持证人资金与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逐步达成通过优待证关联的个人银行账户发放抚恤补助金、慰问金等。
第三章 申请
第十七条 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原则上应向户籍地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不在户籍地常住的,可向常住地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本方法实行后,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接收退役军人时,可依对象本人意愿完成申领。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两种优待证申领条件均符合的申请人,可依据意愿申领其中一种。
具备双重或多重身份的对象,其有关身份均写入优待证芯片,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优待服务。
第十九条 申请人可申请由户籍地或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证。
若申请由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证,应符合常住地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有关规定。如不符合常住地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有关规定,可依据申请人意愿转为申请户籍地省份发放优待证。
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前,应建档立卡。
申请人完成建档立卡后,可通过网络提出线上申请,也可向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本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最近1寸白底免冠电子相片等有关证件或材料。
委托别人申请的,受托人还需提供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及委托书等有关证件或材料。
第四章 审核
第二十二条 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检查申请材料内容是不是完备、申请优待证类型是不是明确等。
符合需要的,提交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核实。
第二十三条 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依据申请材料,核实对象身份是不是真实、申请优待证类型是不是准确等。符合需要的,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初审。
初审通过的,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
审核通过的,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
初审通过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备案。
第二十四条 申请由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证的,由常住地所在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审核、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不予通过。
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的;
处于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内的;
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中共党籍、被开除公职或存在严重干扰身份荣誉的其他情形的,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综合考虑有关原因进行审核,审核状况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后,将制证所需信息提供给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办理。
第二十八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应按期将优待证制发状况报退役军人事务部。
第二十九条 对未受理或未通过核实、初审、审核的,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准时向申请人反馈状况,并作出说明。
第五章 制发
第三十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监督有关单位根据《中国金融集成电路卡规范》等有关需要和标准制作优待证,确保数据存放、传输、用安全。
第三十一条 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在收到优待证时,应做好登记并清点数目、检查外包装是不是破损等。
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一般应在收到优待证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动送达、集体颁发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法发放,并做好登记。
退役军人服务站收到优待证3个月后仍没办法联系到申请人的,应将该优待证逐级上交至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收到优待证核对证面信息无误后,根据有关规定激活金融功能。
证面信息有误的,申请人应准时联系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交回已领优待证,并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按有关程序重新制作。
第六章 补换
第三十三条 优待证遗失后,持证人应准时告知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并根据银行有关规定挂失。
第三十四条 优待证遗失的,持证人可在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后,提出补领申请。
补领新证后找回原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原证交回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可以申请更换优待证。
优待证损毁不可以在读卡设施上正常读取的;
优待证证面污损、残缺,信息没办法辨认的;
优待证证面信息需要变更的;
持证人户籍地或常住地省份发生变化的;
两种优待证申领条件均符合的持证人需要变更优待证类型的;
其他需要更换的情形。
出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持证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合作银行更换;出现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持证人应向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更换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需要变更优待证发放省份的,持证人应先取消相应的银行金融账户,凭银行出具的金融账户取消证明申请更换。
第三十七条 持证人在申请更换优待证时,须交回原持有些优待证。
第三十八条 优待证初次申领免费。
因优待证卡片水平问题导致没办法用的,按有关金融规定认定后,可免费更换;符合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可免费更换。
除上述情形外,需要更换或补领的,有关成本根据合作银行有关规定实行。
第七章 收回
第三十九条 持证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批准,由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收回其优待证,并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伪造、变造、交易、出租、出借优待证的;
用不真实证明材料骗领优待证的;
户籍注销的;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
被开除中共党籍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存在严重干扰身份荣誉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条 确认收回的,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准时公告合作银行中止应收回优待证的非柜面业务办理功能;仍有有关金融功能需要用的,由合作银行在完成金融功能转移后帮助收回。
第四十一条 收回的优待证,由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登记销毁。
第四十二条 持证人被收回优待证后,有关情形消失、可以主动改正错误并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可以重新申请优待证,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综合考虑有关原因进行审核,审核状况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对伪造、变造、交易、出租、出借优待证,故意污损、划刻、破坏优待证或者恶搞、丑化、玷污优待证形象,将优待证用于商业、娱乐活动,与其他不适合用优待证的行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准时予以制止、督促纠正、批评教育。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协调有关部门处置。
第四十四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应按期会同同级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存活、婚姻、社保等信息进行比对,准时更新对象信息,达成精确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与有关单位的员工,在优待证服务管理工作中应根据职能职责做好工作。对因履职不力导致紧急社会干扰的,依法依规问责追责。
第四十六条 地方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委托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帮助配合拓展有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应采取技术方法和服务管理手段,保护持证人个人隐私,依法用有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合作银行应加大合作,一同打造服务体系,准时解答对象关于优待证申请用、优待政策、优待项目等咨询,妥善处置投诉,打造办理反馈机制,主动同意社会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方法所指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爸爸妈妈、子女,与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第五十条 军级以上退休干部在移交省军区系统后申领优待证的,具体由省军区政治工作部门与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接办理。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职员,适用本方法。
第五十二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政策解析
日前,退役军人事务部正式印发《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方法》。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析。
1、关于《优待证管理方法》颁布的背景
2020年1月,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大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建议》,提出“打造优待证规范”,逐步为退役军人和“三属”统一制作颁发优待证。2021年1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将国家发放优待证写入法律。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有关法律法规需要,规范优待证有关管理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反复研究论证、广泛征求建议基础上,拟定颁布了《优待证管理方法》。
2、关于《优待证管理方法》颁布的意义
颁布《优待证管理方法》,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要紧论述、全方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积极推进退役军人工作优质进步的具体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有益于提高广大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荣誉感、获得感,有益于在全社会打造“让退役军人成为全社会尊重的人,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的浓厚环境。
3、关于《优待证管理方法》的主要内容
《优待证管理方法》共9章、52条,3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体需要,包括1、二章,共16条。明确了优待证制发的目的依据、有关概念、适用范围、工作原则、信息支持、职责分工、功能等。
第二部分为优待证每个环节的工作需要,包括第三至八章,共32条。明确了申请、审核、制发、补换、收回、监督管理等全周期过程的需要。
第三部分为附则,即第九章,共4条。明确了遗属界定、实行时间等。
:未经授权,转载需要注明本站出处链接,不然将追究法律责任,日前有不法分子紧急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